訴訟阻礙之延期審理、訴訟中止、訴訟終結的區分
情形 | 事由 | 法律文書 |
延期審理 |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 | 決定 |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 | ||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 | ||
訴訟中止 |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 裁定 |
(2)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 ||
(3)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 ||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 ||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 ||
訴訟終結 | (1)無權利承受人導致的終結 | 裁定 |
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 ||
(2)無義務承擔人導致的終結 | ||
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 ||
(3)涉身份關系案件當事人死亡導致的終結 | ||
①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 ||
②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
【注意】
1.出現不可抗力時,開庭時間可確定,法院決定延期審理;開庭時間不可確定,法院裁定訴訟中止。
2.當事人死亡的處理
(1)起訴前死亡——受理前,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裁定駁回起訴。
(2)訴訟中死亡。
①一般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不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裁定訴訟中止;
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訴訟終結。被告死亡,看是否有遺產或義務承擔者,有則訴訟繼續進行,無則訴訟終結。
②身份關系案件(如離婚、解除收養關系案件),裁定訴訟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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