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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2020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提出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的基礎上,我國將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
11月,相關負責人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 2020年12月31日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制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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