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師招聘的考試中,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以單選題和判斷題的形式考查。很多同學在學習的過程中,一直認為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非常抽象,不會做題,今天進行簡單的梳理,希望對各位同學有幫助!
一、概念解讀
教育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教育法律關系客體是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聯系在一起的中介,如果沒有教育法律關系客體,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就失去存在的基礎,也就不存在教育法律關系。教育法律關系客體的數量很多,但是概括來看,一般包括物、行為以及與人身相聯系的精神財富等幾類。
二、具體類別
1.物
法律意義上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為財產權利對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自然之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資源等,人造之物如建筑、機器、各種產品等。教育法律意義上的物,既可以表現為國家和集體的財產,也可以表現為公民個人的財產。教育領域常涉及的比如學校的教學樓、設施設備等。
2.行為
行為指的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為實現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所進行的實際活動,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如行政機關制定教育管理法規及行政執法等行政行為;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制定內部管理規范和教學計劃,具體組織實施教學科研活動、獎勵或處分學生等管理行為;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教育教學活動行為等。
3.精神財富
精神財富包括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創作活動的產品和其他與人身相聯系的非財產性的財富。前者被稱為智力成果,在教育領域中主要包括各種教材、著作、教案、教學方法、教具及各種創造發明等在內的成果。
其他與人身相聯系的非物質財富主要指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客體。主要包括公民或組織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身體、肖像、名譽、身份、隱私等。
三、實戰演練
王老師在校期間向校方交了50多份教案,當他臨近退休時,他要求學校返還那些教案,學校卻因“早已處理掉了”而拒絕返還教案。王老師以學校未經他的許可擅自處理他的教案為由,要求學校進行賠償。該教育法律關系中客體是( )。
A.王老師 B.教案 C.學校 D.請求賠償權
【答案】B。解析:教育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在本案中,王老師的教案在一定程度上是王老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智力活動的成果,屬于王老師的精神財富,因此本題選B。
中公講師解析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廣西教師)
回復“禮物”免費參與元旦驚喜活動
回復“招聘”獲取每日新增招聘信息
回復“加群”加入2021廣西教師招聘備考群
免責聲明:本站所提供試題均來源于網友提供或網絡搜集,由本站編輯整理,僅供個人研究、交流學習使用,不涉及商業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系本站管理員予以更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