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貿易組織的成立
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有兩個含義:①一個國際協議,即1947年簽署、1948年1月1日臨時適用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②管理該協議的事實上的國際機構。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從嚴格意義上講不具有國際法上的國際組織的法律地位。
依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以下簡稱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或WTO協定),世界貿易組織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開始運作,總部在瑞士日內瓦。世界貿易組織是依各成員立法機關批準的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設立的永久性組織,是國際法上的國際組織,具有法律人格,可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履行義務、處分財產,其官員可以享有各國給予的外交豁免。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吸收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規則。1947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經過修改,以《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的形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一部分。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創始成員。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框架下行之有效的原則,如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擴大適用到了新制定的協定中,如《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二、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
世界貿易組織是根據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建立的多邊性貿易組織。其成員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各國政府和單獨關稅區政府,任何個人、 企業或其他非政府機構都不能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也不能向它主張權利。
單獨關稅區是指不具有獨立的完整的國家非權但卻在處理對外貿易關系及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規定的其他事項方面擁有完全自主權的地區。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都是這樣的單獨關稅區。歐洲聯盟(歐盟)及其成員國都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第143個成員。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分為創始成員和加入成員,中國屬于加入成員。
世界貿易組織,是以規則為依據、由全體成員管理的組織。各成員在該組織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各成員無論加入先后、勢力強弱,在規則面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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