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內容 | 原法條 | 《刑法》修正案(十一) |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
(新增) |
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 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瀆職罪 |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 (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 (三)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許可的; (四)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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